中国的律师制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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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制度,就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相关律所的特性、每日任务、结构和主题活动标准,及其刑事辩护律师如何向社会发展给予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的统称。要求我国律师制度的关键法律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订根据,2019年12月调整)。以下是规章制度将为您带来的《中国的律师制度内容》。

【中国的律师制度】

(一)刑事辩护律师的特性、每日任务和影响力

1、 刑事辩护律师的特性

在我国1996年5月1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要求,"公司法所指的刑事辩护律师,指的是依规获得律师执业证书,为时代给予法律援助的从业工作人员。"国内的刑事辩护律师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不可缺少的一支主要能量。《律师法》第三条要求,"律师执业务必遵循宪法和法律,遵守刑事辩护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工作纪律。律师执业务必以客观事实为根据,以国家法律为准则。"

2、 刑事辩护律师的每日任务

刑事辩护律师的每日任务就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根据辩护律师的职业主题活动所要实现的目地。依据《律师法》第一条的要求,维系被告方的合法权利,维护保养法律法规的合理执行便是刑事辩护律师的每日任务。刑事辩护律师每日任务的这2个层面是相辅相成的,紧密联系辩证统一的关联,这是通过维护保养被告方的合法权利与维护保养法律法规的合理执行中间的一致性所决定的。

3、 辩护律师的影响力

辩护律师的影响力就是指刑事辩护律师在社会发展中合诉讼过程中,所应该有的主导地位和拥有的权力,及其起着的功效。

国内的辩护律师在诉讼中处在一种单独的诉讼地位。刑事辩护律师既不从归属于法院和检察院也不完全从归属于被告方,律所参加起诉维护保养被告方的合法权利,处在一种单独的诉讼参与人的影响力。刑事辩护律师不但具有一般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而且还具有与执行刑事辩护律师岗位职责相关的诉讼权利。

(二)律业从业标准

律师执业,理应先获得律师资格,请在实习期满后领取执业证书,获得律师资格后,还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和程序流程领到律师执业证书,才可以以刑事辩护律师的真实身份从业,依规具有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力并担负刑事辩护律师的责任。

具备律师资格的技术人员能够临时不从业律师职业,并对资质给予保存。在我国采用的这类做法称之为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相分离。

1、 律师资格

指从业律师业务者需要具有的标准。

在我国《律师法》第五条要求,"律师执业,务必获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第六条规定了获得律师资格的2种方式:经国家统一测试获得和经司法部门行政机关考评准许获得。

(1)《律师法》第六条要求,"国家实行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规章制度。具备高等院校法律学大专学历或同样专业水平,及其高等学校其它技术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的工作人员,经律师资格考试达标的由国务院办公厅司法部门行政机关授于律师资格。"

(2)《律师法》第七条要求,"具备高等学校法律学大学本科学历,从业法律研究、课堂教学等专业工作而且具备高级职称评审或是具备同样专业水平的工作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办公厅司法部门行政机关按规定的标准考评准许,授于律师资格。"

2、 律师执业证书

(1) 申请办理领到律师执业证书的标准

《律师法》第八条要求,"拥戴中国宪法并满足下述情况的,可以申请领到律师执业证书:

Ⅰ、具备律师资格;

Ⅱ、在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Ⅲ、品性优良。

(2) 不予以授予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法》第九条要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以授予律师执业证书:

Ⅰ、无民事行为或是限制民事行为工作能力的;

Ⅱ、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以外;

Ⅲ、被判处刑罚或是被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3) 申请办理领到律师执业证书的程序流程

最先,申请办理领到律师执业证书的工作人员,由其所属的或拟加入的法律事务所将所需求的申报材料申报居住地的司法行政。这种申报材料依据《律师法》第十条的要求包含:

(一)申请书;

(二)律师资格证实;

(三)申请者所属法律事务所出示的实习鉴定原材料;

(四)申请者身份证件的影印件。"

居住地司法行政应在接到申报材料十五日内明确提出核查意见,并逐层汇报省、自治州、市辖区司法局(局)。

次之,省、自治州、市辖区之上的政府部门司法部门行政机关审批申报材料后,对合乎《律师法》要求标准的,理应自接到申请办理生效日三十日内授予律师执业证书;不符《律师法》要求标准的,不予以授予律师执业证书,并理应自接到申请办理生效日三十日内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者。

(4) 律业执业证注册制度

律师执业证应当每本年度申请注册一次,未经许可申请注册的律师执业证失效。申请注册工作中由省、自治州、市辖区司法局(局)之上司法行政承担。依据工作需要,省、自治州、市辖区司法局(局)还可以授权委托地、市、州司法局承担本地区律师执业证的申请注册工作中。

3、 律师执业的限定

(1) 《律师法》第十二条要求,"刑事辩护律师理应在一个法律事务所从业,不可与此同时在两个以上法律事务所从业。律师执业不会受到地域限制。"

(2) 《律师法》第十三条要求,"国家行政机关的任职工作人员不可担任执业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出任各个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构成工作人员期内,不可从业。"

(3) 《律师法》第十四条要求,"并没有获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工作人员,不得以刑事辩护律师为名从业,不能为谋取经济利益从业诉讼代理或是辩解业务流程。"

(4) 从业法律法规课堂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工作人员,不可变成合作经营法律事务所或协作法律事务所的合作者或合作人。

(三)法律事务所

《律师法》第十五条要求,"律师所是律所的职业组织,"对刑事辩护律师个人行为开展规范管理的基本企业;律师执业是受法律事务所的分派,以律师所的理由开展的。

1、 法律事务所的特性

《律师法》规定了三种方式的法律事务所:我国注资开设的法律事务所、协作法律事务所和合作经营法律事务所。以不一样标准创立的法律事务所选用不一样的管理机制,与此同时不一样标准的法律事务所担负差异的法律权利,即法律责任。

《律师法》第十六条要求,"我国注资开设的法律事务所,依规独立进行律师业务,以该刑事辩护律师 公司的所有财产并对债权债务义务。"

第十七条要求,"刑事辩护律师能够开设协作法律事务所,以该律师所的所有财产并对债权债务义务。"

第十八条要求,"刑事辩护律师能够开设合作经营法律事务所,合作伙伴对该律师所的债权债务无限连带责任和法律责任。"

2、 律师所的开设

(1)《律师法》第十五条要求,"法律事务所理应具有以下前提:

Ⅰ有自身的名字、居所和规章;

Ⅱ有十万元之上人民币的财产;

Ⅲ有合乎此方法要求的刑事辩护律师。"

(2)开设法律事务所的审批程序

《律师法》第十九条要求,"申请办理开设法律事务所的,经省、自治州、市辖区之上的政府部门司法部门行政机关审批,合乎此方法要求标准的,理应自接到申请办理生效日三十日内授予法律事务所执业证书;不符此方法要求标准的,不予以授予法律事务所执业证书,并理应自接到申请办理生效日三十日内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者。

(3)法律事务所分所的开设

《律师法》第二十条要求,法律事务所能够开设分所。开设分所,需经拟开设分所所在城市的省、自治州、市辖区的政府部门司法部门行政机关按规定的标准审批。法律事务所并对开设的分所的债权债务义务。

(4)法律事务所的变动和停止

《律师法》第二十一条要求,律师所变动名字、位所、规章、合作伙伴等重大事情或是散伙的,理应报原审批单位。

3、 法律事务所的内控管理

《律师法》第二十三条要求,"刑事辩护律师筹办业务流程,由法律事务所统一进行授权委托,与受托人签署书面形式委托合同,依照国家规定向被告方统一扣除花费并属实记帐。"

《律师法》第二十四条要求,"法律事务所和刑事辩护律师不得以污蔑别的刑事辩护律师或是付款中介费等不就在方式争揽服务。"

4、法律事务所的改革

依据国办发[2019]51号国务院令公司办公室分享国务院令《清理整顿经济发展公证类社会发展中介服务领导组关于经济公证类社会发展中介服务与政府机构推行挂钩改革意见的通知》和司法部门司发通[2019]100号司法部门关于下发《法律事务所社会发展法律事务所组织挂钩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推行挂钩改革的目标是:

(1)已完成自收自支的国有资本法律事务所;

(2)挂证机关事业单位、公司或社会组织的法律事务所;

(3)司法部门准许开设的、挂证政府机构、机关事业单位、公司或社会组织的社会发展法律事务所组织。挂钩后,应改革为合作经营法律事务所或协作法律事务所,不会再归属于行政部门或机关事业单位,不具备职务级别。未完成自收自支,仍借助政府补贴的国有资本法律事务所暂时不开展挂钩改革。

挂钩改革工作中在2019年10月31日前进行。

国资的划分和资产处理,坚持不懈"谁项目投资、谁有着产权年限"的标准按我国的有关规定开展,在确保国资不外流的情况下,适度考虑到专业技术人员智商工作累积产生的财产要素。

(四)执业律师的业务流程和支配权、责任

1、 执业律师的业务流程

《律师法》第二十五条要求,"刑事辩护律师能够从业以下业务流程:

(一) 接纳中国公民、公司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用,出任律师顾问;

(二) 接纳民事诉讼、行政部门案件当事人的授权委托,出任委托代理人,参与起诉;

(三) 受到刑事案嫌疑人的聘用,为其给予法律咨询服务,代理商投诉、控诉、申请取保候审,接纳嫌疑人、被告的授权委托或是法院的特定,出任辩护律师,接纳刑事自诉自诉人、民事案件受害人或是其直系亲属的授权委托,出任委托代理人,参与起诉;

(四) 代理商各种诉讼案件的投诉;

(五) 进行被告方的授权委托,参与协商、诉讼主题活动;

(六) 接纳非诉讼法务被告方的授权委托,给予法律援助;

(七) 解释有关法律的了解、代笔诉讼文书和相关法务的别的公文。"

2、 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义务

国内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有关法律规范化表述文档中,都对刑事辩护律师的支配权、责任作了要求。

(1) 刑事辩护律师的支配权;

Ⅰ、调研的支配权

《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要求,"刑事辩护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管理,经有关单位或是本人允许,能够向她们调查情况。"

Ⅱ、查看案件材料原材料的支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要求,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对案子移送起诉生效日,能够查看、摘录、拷贝此案的诉讼文书、专业性鉴定材料;自法院受理案件生效日,能够查看、摘录、拷贝此案所控告的犯罪行为原材料。《律师法》第三十条要求,"刑事辩护律师参与法律诉讼主题活动,按照起诉法律法规的要求,能够查看与此案相关的原材料。"

Ⅲ、同限制人身自由得人见面和通讯的支配权;

Ⅳ、参加法院参加起诉

Ⅴ、回绝辩解和代理商的支配权

Ⅵ、刑事辩护律师的人身自由权不会受到侵害

(2) 刑事辩护律师的责任

Ⅰ、遵循宪法和法律,遵守刑事辩护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则的责任。

Ⅱ、不可无端回绝辩解和代理商的责任。

Ⅲ、提供法律援助责任。

Ⅳ、保密义务

《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要求,"刑事辩护律师理应传统在职业中悉知的商业秘密和本人的商业机密,不可泄漏被告方的个人隐私。"

Ⅴ、不可筹办特殊案例的责任。

《律师法》第三十四条要求,"刑事辩护律师不可在同一案子中,为彼此被告方出任委托代理人。"第三十六条要求,"曾出任审判长、检查官的刑事辩护律师,从法院、检察院卸任后两年内,不可出任委托代理人或是辩护律师。"

Ⅵ、不可擅自接纳授权委托的责任。

Ⅶ、不可运用法律援助的便捷谋取被告方异议的权益,或是接纳另一方被告方的财产。

Ⅷ、不可违规见面审判长、检查官。

Ⅸ、不可防碍做证。

《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要求,"刑事辩护律师不可给予虚报直接证据,捏造事实或是威协、诱使别人给予虚报直接证据,捏造事实及其防碍另一方被告方合理合法获得直接证据。

Ⅺ、不可搅乱法院、仲裁庭纪律。

(五)律协

1、 律协的特性

《律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要求,"律协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所的自控能力机构。"

律协的影响力:司法行政与律协的关联,是具体指导与被指导、监管与被监督的关联。

2、律协的设定

《律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全国各地设中华全国总工会律协,省、自治州、市辖区开设地区律协,设区的市依据必须能够开设地区律协。

3、律协与刑事辩护律师的关联

《律师法》第三十九条要求,"刑事辩护律师务必添加所在位置的地区律协。添加地区律协的刑事辩护律师,同时是中华全国总工会律协的vip会员。刑事辩护律师协会理事依照律协规章,具有规章授予的支配权,执行规章要求的责任。"

4、 律协的岗位职责

《律师法》第四十条要求,"律协执行以下岗位职责:

(1) 确保刑事辩护律师依法执业,维护保养刑事辩护律师的合法权利;

(2) 汇总、沟通交流律师工作工作经验;

(3) 机构刑事辩护律师培训工作;

(4) 开展律师业职业道德和职业规则的教学、定期检查监管;

(5) 机构刑事辩护律师进行对外交流;

(6) 协商律师执业活动中产生的纠纷案件。

(7) 法律法规的其它岗位职责。

律协依照规章对刑事辩护律师给予奖励或是给予处分。

(六)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工作纪律、律所的惩罚

1、 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道德

1996年10月6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律协根据的《刑事辩护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组织纪律性标准》要求;

(1) 刑事辩护律师在职业中需要一直坚持服务项目。

(2) 刑事辩护律师务必恪尽职守,维护国家法纪和社会正义。

(3) 刑事辩护律师务必诚实信用原则,恪尽职守地为被告方给予法律服务。

(4) 刑事辩护律师中间理应互相尊重,公平交易。

(5) 刑事辩护律师在从业时要廉洁从业,重视本身的涵养。

(6) 刑事辩护律师要忠诚刑事辩护律师工作,自觉维护刑事辩护律师的信誉。

2、 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组织纪律

1996年《刑事辩护律师职业道德和执行纪律标准》从下列几层面对辩护律师的职业组织纪律性作了要求:

(1) 刑事辩护律师在其工作机构的组织纪律性,目的是为了刑事辩护律师在受理案件和服务费用层面理应遵循的职业组织纪律。

(2) 律所在起诉与诉讼活动中的组织纪律性。

(3) 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和另一方被告方关联的组织纪律性。

(4) 律所同行业中间联系的组织纪律性。

3、 律所的惩罚

司法部门于1992年10月22日发布了《律师惩戒规则》,关键要求有:

(1) 刑事辩护律师惩戒措施;

A、警示

B、中止从业;

C、撤销律师资格。

(2) 惩罚行政机关及程序流程

惩罚行政机关为地、市、州之上的各个司法行政。地、市、州之上的司法行政开设刑事辩护律师惩罚联合会,实际承担惩罚工作中。惩罚联合会由执业律师、律协和司法行政的人员组成。

惩罚的程序流程:

A、 惩罚的提出和核查;

B、 惩罚案的评定

C、 复核程序流程

D、 惩罚的实行。

Ⅹ、不可防碍做证。

《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要求,"刑事辩护律师不可给予虚报直接证据,捏造事实或是威协、诱使别人给予虚报直接证据,捏造事实及其防碍另一方被告方合理合法获得直接证据。

Ⅺ、不可搅乱法院、仲裁庭纪律。

(五)律协

1、 律协的特性

《律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要求,"律协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所的自控能力机构。"

律协的影响力:司法行政与律协的关联,是具体指导与被指导、监管与被监督的关联。

2、律协的设定

《律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全国各地设中华全国总工会律协,省、自治州、市辖区开设地区律协,设区的市依据必须能够开设地区律协。

3、律协与刑事辩护律师的关联

《律师法》第三十九条要求,"刑事辩护律师务必添加所在位置的地区律协。添加地区律协的刑事辩护律师,同时是中华全国总工会律协的vip会员。刑事辩护律师协会理事依照律协规章,具有规章授予的支配权,执行规章要求的责任。"

4、 律协的岗位职责

《律师法》第四十条要求,"律协执行以下岗位职责:

(1) 确保刑事辩护律师依法执业,维护保养刑事辩护律师的合法权利;

(2) 汇总、沟通交流律师工作工作经验;

(3) 机构刑事辩护律师培训工作;

(4) 开展律师业职业道德和职业规则的教学、定期检查监管;

(5) 机构刑事辩护律师进行对外交流;

(6) 协商律师执业活动中产生的纠纷案件。

(7) 法律法规的其它岗位职责。

律协依照规章对刑事辩护律师给予奖励或是给予处分。

(六)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工作纪律、律所的惩罚

1、 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道德

1996年10月6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律协根据的《刑事辩护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组织纪律性标准》要求;

(1) 刑事辩护律师在职业中需要一直坚持服务项目。

(2) 刑事辩护律师务必恪尽职守,维护国家法纪和社会正义。

(3) 刑事辩护律师务必诚实信用原则,恪尽职守地为被告方给予法律服务。

(4) 刑事辩护律师中间理应互相尊重,公平交易。

(5) 刑事辩护律师在从业时要廉洁从业,重视本身的涵养。

(6) 刑事辩护律师要忠诚刑事辩护律师工作,自觉维护刑事辩护律师的信誉。

2、 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组织纪律

1996年《刑事辩护律师职业道德和执行纪律标准》从下列几层面对辩护律师的职业组织纪律性作了要求:

(1) 刑事辩护律师在其工作机构的组织纪律性,目的是为了刑事辩护律师在受理案件和服务费用层面理应遵循的职业组织纪律。

(2) 律所在起诉与诉讼活动中的组织纪律性。

(3) 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和另一方被告方关联的组织纪律性。

(4) 律所同行业中间联系的组织纪律性。

3、 律所的惩罚

司法部门于1992年10月22日发布了《律师惩戒规则》,关键要求有:

(1) 刑事辩护律师惩戒措施;

A、警示

B、中止从业;

C、撤销律师资格。

(2) 惩罚行政机关及程序流程

惩罚行政机关为地、市、州之上的各个司法行政。地、市、州之上的司法行政开设刑事辩护律师惩罚联合会,实际承担惩罚工作中。惩罚联合会由执业律师、律协和司法行政的人员组成。

惩罚的程序流程:

A、 惩罚的提出和核查;

B、 惩罚案的评定

C、 复核程序流程

D、 惩罚的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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