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民游行示威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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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7年9月23日上海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大会根据1987年9月23日上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确保中国公民依规履行~、游行示威的支配权,维护保养公共秩序和信息安全,确保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开展,依据宪法学、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相关要求,融合当地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当地各个党政机关依规维护保养中国公民~、游行示威的支配权。

  中国公民履行~、游行示威支配权,务必遵循宪法学、法律法规和政策法规,不可危害国家的、社会发展的、团体的收益和其它中国公民的合理合法的随意和支配权。

  第三条凡要在当地城镇路面、公共场合和海上举办~、游行示威的,务必到公安部门申请备案。

  申请备案应由策划者持自己身份证证件,于五此前到~、游行示威地的区、县公安部门申请办理;跨地区、县的到市公安部门申请办理。

  申请记录的事宜有:策划者的名字、岗位和家庭住址,~、游行示威的目地、总数、地址、起迄时长、路线规划、机构方法及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条公安部门在收到~、游行示威的申请备案后,应于三日内做出批准或是不能可的决定,并书面形式通知策划者。

  公安部门针对~、游行示威的申请备案,除评定该~、游行示威违背宪法学、法律法规和政策法规,或是有可能防碍社会发展公共秩序的之外,理应批准;但依据维护保养交通管理和社会治安纪律的必须,可以合理变动原申请的~、游行示威的地址、起迄时长和路线规划。

  第五条~、游行示威的策划者在申请备案后,公安部门做出决定前,可以撤销申请;公安部门做出批准的决定之后,策划者决定撤销~、游行示威的,理应马上书面形式告之原申请记录的公安部门。

  第六条经批准的~、游行示威,一切个人和单位不可阻拦和影响。公安部门理应承担维护保养交通管理和社会治安纪律,劝阻不相干工作人员干预,确保~、游行示威正常的开展。

  ~、游行示威的策划者理应确保~、游行示威依照公安部门批准的事情开展,并承担维护保养~、游行示威团队的纪律和安全性,积极帮助公安干警维护保养交通管理和社会治安纪律。

  在~、游行示威全过程中,如出现意外事故,公安部门可依据实际情况,采用更改路线规划或别的相应措施。

  第七条对未经同意许可的~、游行示威或虽经批准但不依照公安部门批准事宜开展的~、游行示威,公安部门应勒令终止开展,或采用别的必需的行政部门对策。所有人不可阻拦或是抵触公安干警依规实行职位。

  第八条中国公民在~、游行示威时,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不可拦截车子、堵塞交通出行、毁坏代步工具和交通安全设施;

  (二)不可带上武器装备、管制器具、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件;

  (三)不可侵吞、毁损公与私财产;

  (四)不可释放、乱涂乱画、贴到诬蔑侮辱他人、造谣生事的促销品;

  (五)不可发布或叫喊扇动别人开展违法活动的演讲或宣传口号;

  (六)不可开展其它违法违纪主题活动。

  第九条公安部门为了更好地保护公共秩序和信息安全,可在有必要的地方设定警界线。

  在警戒线范畴内,不可~、游行示威。

  第十条凡违背本条例的,应视剧情轻和重,依规予以行政处罚法;导致财产损失的,勒令赔付;涉嫌犯罪的单位受贿罪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条例的详细运用问题,由市人大表述。

  第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生效日实施。

  1987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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