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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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加强干部监督和管理,促进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规范化,保证街办事处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特制定如下制度:

  第一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 党管干部原则;

  (二) 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 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 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 依法办事原则。

  第二条 选拔任用干部的对象和范围

  (一) 街工委所属各支部委员会成员;

  (二) 街办事处所属各科室、各部门、各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

  第三条 使用和选拔干部

  (一) 对一般干部的使用,根据办事处工作需要,结合其专业知识和个人技能特长,择优定岗;

  (二) 对科级干部,根据职位结构的需要,结合其个人政绩及专长合理使用;

  (三) 提拔科级干部要严格按照干部任免程序,走群众路线,由政治处进行组织考察,经街工委讨论决定。

  第四条 干部任免

  (一) 干部任免事宜由政治处负责。其职责是:

  1、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向街工委提出任免建议;

  2、收集民主推荐情况,按照街工委的意见,确定拟任免人员名单;

  3、负责提拔人员的考察、考核,并形成客观、公正的考察材料;

  4、参加干部任免会议,汇报拟任免干部情况;

  5、执行街工委任免决定,规范办理干部任免手续。

  (二) 干部任免程序

  1、根据民主推荐、工作表现和职务需要情况,街工委拟定任免人员名单;

  2、组织考察考核;

  3、街工委集体研究决定;

  4、履行干部任免职务手续。

  (三)干部任免实行集体讨论制度

  1、干部任免由街工委集体讨论决定;

  2、讨论任免干部应三分之二以上的街工委成员到会,过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有效;

  3、讨论任免干部若出现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决定;

  4、讨论任免干部应严格按程序执行,不得临时商议,仓促做出提拔决定。

  (四) 被提拔任用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忠于职守,自觉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和品质;

  2、具有胜任本职工作必须的理论水平,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和组织领导才能;

  3、工作实绩突出,身体健康;

  4、新提拔干部一般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5、提拔任正科职务的,一般应在副科岗位上任职两年以上;

  6、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党章》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五条干部任用原则

  1、编制限额原则;

  2、统筹兼顾,公正合理原则;

  3、职位轮换(轮岗)原则;

  4、任职回避原则。

  第六条干部的考评

  每年对办事处干部进行年度考评,考评工作严格按照《办事处考评工作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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