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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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税务局用的防伪税控系统专业设备由省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办统一管理,不可由技术咨询单位管理税收专业设备。开设省、市(地),县三级发售互联网,各发售互联网务必创建在省、市(地)运转管理办(科)和征缴行政机关,并下派专职人员管理方法。各市区(地)流转税管理部门派发专业设备要严格遵守工作交接规章制度,各自填好《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入库单》(配件四)和《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出库单》(配件五),与此同时备案《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收、发、存台帐》(配件六)。各级党委税务局对库存量专业设备推行按季汇总规章制度,备案《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盘存表》(配件七)。

第四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增配专业设备的,应填写《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入库单》报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转呈省局签发。

第五十条 公司用的防伪税控系统专业设备由省部级技术性服务单位统一管理。省部级技术性服务单位要创建专业设备仓库,确保设施的可靠。省、市(地)二级技术性服务单位要按第十八条的要求,提升对公司专业设备的仓储物流开售管理方法,详尽记录收发存状况。对库存量专业设备推行按月汇总规章制度,备案《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库存表》(配件七),于次月10日前报平级税务局办理备案。

第五十一条 省、市(地)、县流转税管理部门承担对平级技术性服务单位开展服务水平的监管和管理方法。各个服务单位应与平级税局签署服务合同,确立工作程序、业务规范和权利责任等。半年对服务单位的业务状况开展一次实地调查,写下服务水平情况报告。市(地)流转税管理办(科)开展归纳,分别为于7月15日和第二年的1月15日汇报给省局流转税管理办。当初服务项目满意度达不上95%之上的,通知其期限完成整顿,期限不可以整顿的撤销服务项目资质。

第五十二条 技术性服务单位半年向平级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办(科)汇报一次技术咨询状况。每一年由省部级服务单位组织召开我省技术咨询工作报告,通报我省服务项目状况,科学研究处理服务中存在的不足,布署全年度的工作中。

第五十三条 市(地)技术性服务单位要与服务公司签署技术性服务合同,确立法律依据,签署的服务合同要报平级税务局办理备案。技术性服务单位承担对公司的学习培训,公司开票员务必通过服务单位学习培训后执证上岗,公司开票员并没有从业资格证主管税务机关不可开展ic卡的认证实际操作。服务单位要按照统一的服务标准进行服务工作,对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拆换金税卡,不可危害公司开税票。对非系统异常危害开税票和缴税的由公司自己承担。

第五十四条 以便保证系统的可靠,一切个人和单位没经省局准许不可私自修改系统软件软件和硬件。应用公司不能私自装卸搬运金税卡。金税卡的拆换和系统的更新要由技术性服务单位技术人员进行,系统软件出现问题立刻通知服务单位开展维修维护保养。拆换金税卡前一定搞好数据维护工作中,保证数据的可靠。

第五十五条 防伪税控系统应用情况下发生的技术性情况,税务局、服务单位应填写《防伪税控系统故障登记表》(配件九)各自逐步汇报省局和省部级服务单位。

第五十六条 公司服务水平举报采用埋管一级的办法,一般往上一级服务单位举报区级服务单位。由上一级服务单位诉讼处理。重要的服务质量管理难题还可以跨级举报,服务单位对审理的举报要认真处理,不可推诿扯皮。针对服务投诉不可以处理的按合同法规定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一章 通则

第一条所得税专票(下称专票)只仅限于所得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采用,所得税的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可应用。

第二章 增值税抵扣专票的领购管理方法

第二条专用型发票领购簿的管理方法《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下称领购簿)是所得税一般纳税人用于申请办理领购发票的凭据,是纪录经营者领购、应用和销户专票状况的帐本。

1.领购簿的形式和信息由国税总局制订。推行电脑管理专票开售工作中的,其领购簿的文件格式由省部级税务局明确。

2.领购簿由省部级税务局承担印刷。

3.领购簿的签发。对经税务局判定的所得税一般纳税人,按下列程序流程签发领购簿:

(1)县(市)级税务局承担审核经营者填写的《领到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2)专票管理部门承担签发领购簿,税局签发时要开展下列审核工作:

①审批经营者《领到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②审批盖有“所得税一般纳税人”确定专章的税务登记(团本)。

③审批经办人员身份证件(身份证件、护照签证、工作牌);

④审批经营者企业财务章或财务专用章模型。以上有效证件经审查准确无误后,专票开售单位即可填发领购簿,并依规撰写领购簿号。

(3)经营者必须变动领购专票类型、总数额度和办税人员的,应指出申请书,经税务局审核后,由专票管理部门变动领购簿里的相关内容。对必须变动财务章、财务专用章的经营者,税务局应收交旧的领购簿,再次签发领购簿。

4.经营者产生散伙、倒闭、撤消及其别的情况,依照法律规定停止的纳税义务的,税务局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缴销领购簿。经营者违背专票应用要求被税务局惩处停用专票的,专票管理部门应扣留或缴销领购簿。

第三条专票的选购一般由县(市)级税务局专票管理部门选购,特殊情况经地(市)级税务局准许可授权委托属下税所开售。选购专票推行验旧供新制度。经营者在领购发票时,需向税务局递交已出具发票的存根联,并申请专用型发票领购、应用、估价入库状况和税款缴纳情况。税务局审批准确无误后才可开售一个新的专票。

1.验旧。

(1)检测经营者是不是按照规定领购和应用专票。

(2)检测经营者出具发票的情形与税务申报是不是相符合,有没有异常现象。

(3)依据验旧状况备案领购簿。

2.供新。

(1)审批办税人员提供的领购簿和身份证件等有效证件,查验与《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台账》的相关信息是不是相符合。

(2)审批经营者填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

(3)对有效证件材料完备、手续齐全而又无违背专票管理规定情形的,开售行政机关可开售专票,并按照规定价钱扣除专票成本费。

第三章 增值税抵扣专票的应用管理方法

第四条 一般纳税人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可领购应用专票:

(一)财务核算不健全,即不可以按企业会计制度和税务局的标准精确计算所得税的销项税、进项税和应纳税所得额者。

(二)不可以向税务局精确给予所得税销项税、进项税、应纳税所得额数据信息以及他关于所得税税收材料者。

以上别的相关所得税税收材料的具体内容,由国税总局直属分局明确。

(三)有下述个人行为,经税务局责令限期改正而并未纠正者:

1.擅自印刷专票;

2.向自己或税务局之外的企业买取专票;

3.使用别人专票;

4.向别人给予专票;

5.未按本规范第五条的规定出具专票;

6.未按照规定存放专票;

7.未按本规范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专票的购、用、存状况;

8.未按照规定接纳税务局查验。

(四)市场销售的货品所有归属于免税项目者。

有上述情况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应用专票,税务局应收交其估价入库的专票。

第五条 除本要求第四条列出情况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含视同销售货品以内)、应税服务、依据所得税细则条例执行细则要求理应征缴所得税的非应税服务(下称市场销售应税项目),需要向购方出具专票。

第六条以下情况不可出具专票:

(一)向顾客市场销售应税项目;

(二)市场销售免税项目;

(三)市场销售报关出口的货品、在海外市场销售应税服务;

(四)将货品用以非应税项目;

(五)将货品用以集体福利或消费;

(六)将货品无偿赠送别人;(根据要求能够出具)

(七)给予非应税服务(理应征缴所得税的以外)、出让无形资产摊销或销售不动产。

向一般纳税人市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出具专票。

第七条专票务必按下述规定出具:

(一)笔迹清晰。

(二)不可修改。如填好不正确,应再行出具专票,请在误填的专票上标明“误填废止”四字。如专用型开票后因购料方不索要而变成废票的,也应按填好不正确申请办理。

(三)新项目填好齐备。

(四)票、物相符合,票面金额与具体收费的额度相符合。

(五)各项目内容恰当准确无误。

(六)全都发票联一次开具,上、这个下联的具体内容和额度一致。

(七)抵扣联和抵扣联盖上财务章或财务专用章。

(八)根据本规范第八条所要求的期限出具专票。

(九)不可出具假冒的专票。

(十)不可拆本应用专票。

(十一)不可出具票样与国税总局统一建立的票样不相一致的专票。

出具的专票有不符上述要求者,不可做为扣税凭证,购方有权利拒绝接收。

第八条专用型开票期限要求如下所示:

(一)选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结算、授权委托银行收款交易方式的,为商品产生的当日。

(二)选用缴费取货交易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日。

(三)选用赊购、分期还款交易方式的,为合同规定的收付款时间的那天

(四)将货品交货别人分销,为接到受委托人提交的分销明细的当日。

(五)配有两个以上组织并实施统一结算的经营者,将物品从一个机移交别的组织用以市场销售,按照规定理应征缴所得税的,为货品移交的当日。

(六)将货品做为项目投资给予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为货品移交的天。

(七)将商品分派给公司股东,为货品移交的当日。

一般纳税人务必按照规定期限出具专票,不可提早或落后。

第九条 专票的基本上发票联统一要求为四联,各发票联务必按下列定主要用途应用:

(一)第一联为存根联,由销售方存留备查簿。

(二)第二联为抵扣联,购料方作支付的记帐凭证。

(三)第三联为税金抵扣联,购料方作扣税凭证。

(四)第四联为记账联,销售方作市场销售的记帐凭证。

第十条 除购入免税政策农产品和直营进口货物外,购入应税项目有列状况之一者,不可抵扣进项税:

(一)未按照规定获得专票。

(二)未按照规定存放专票。

(三)销货方出具的专票不符本规范第七条第(一)至(九)项和(十一)项的规定。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为本要求第十条所指未按照规定获得专税票:

(一)未从供货方获得专票。

(二)只获得记账联或只取得抵扣联。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为未按照规定存放专票:

(一)未依照税务局的规定创建专票管理制度。

(二)未依照税务局的规定设专职人员存放专票。

(三)未依照税务局的规定设定专业储放专票的场地。

(四)税金抵扣联未按税务局的规定装订。

(五)没经税务局检查私自消毁专票的基本上发票联。

(六)遗失专票。

(七)损(撕)毁专票。

(八)未实行国税总局或其直属分局明确提出的其它相关存放专票的规定。

第十三条 可由本要求第六条列出情况者,与其购入应税项目的进项税早已抵税,需从税务局发觉其有以上情况的当期的进项税中扣除。

第十四条 销售货物并向购方出具专票后,如产生退换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一样状况各自按下列要求申请办理:

购方在未付货款而且未作会计账务处理的前提下,须将原抵扣联和税金抵扣联积极退回销货方。销货方接到后,应在该抵扣联和税金抵扣联及相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标明“废止”字眼,做为扣除本期销项税的凭据。未接到购方退回的专票前,销货方不可扣除本期销项税。归属于销售折让的,销货方应按这让后的钱款再开专票。

在买方已付货款,或是钱款没付但已作会计账务处理,抵扣联及抵扣联不能返还的情况下,购方务必获得本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进货退出或索要这让证明书(下称证明书)提交销货方,做为销货方出具红色字体专票的正规根据。销货方在未接到证明书之前,不可出具红色字体专票;接到证明书后,依据退还货品的总数、合同款或这让额度向购方出具红色字体专票。红色字体专票的存根联、记账联做为销货方扣除本期销项税的凭据,其抵扣联、税金抵扣联做为购方扣除进项税的凭据。

购方接到红色字体专票后,应先红色字体专票所标明的增值税额从本期进项税中扣除。如未扣除,导致不缴税或少纳税的,归属于逃税个人行为。

第十五条 应用计算机出具专票务必报检主管税务机关准许并应用由税务局总监制的主机税票。

第十六条 合乎以下标准的一般纳税人,能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应用计算机出具专票:

(一)有技术专业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人员。

(二)具有根据计算机出具专票和按月打印拿货、卖货及库存量明细的工作能力。

(三)国税总局直属分局要求的其它前提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办理应用计算机,务必向主管税务机关给予申请报告及下列材料:

(一)依照专票(主机税票)文件格式用计算机制做的仿真模拟样本。

(二)依据财务会计操作流程用计算机制做的近期月份的拿货、卖货及库存量明细。

(三)计算机机器设备的配备状况。

(四)相关专用型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的状况。

(五)国税总局直属分局规定给予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应用专票务必按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材料频道中属实填写购、用(包含废止)、存状况。

第十九条 进货退出或索要这让证明书的基本上发票联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税务局存留备查簿;第二联为证明联,交给购方送销货方做为出具红色字体专票的正规根据;第三联,购料企业存留。

证明书务必由税务局出具,并盖上主管税务机关图章,不可将证明书交给经营者自主出具。

证明书的印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办法》以及细则相关税票印刷的要求申请办理。

一般纳税人获得的证明书应依照税务局的规定装订,并依照相关税票存放的要求做好存放。

第二十条 专票的票样与进货退出或索要这让证明书款式,由税务总局统一制订,其他单位和经营者不可私自改变。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所指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均指国税总局以及隶属支局之上征缴行政机关。

第四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方法

第二十二条有关超面值出具专票难题超面值出具专票,通常是指经营者在专票“额度栏”一行行或总计行填好的销售总额超出了该栏的最大额度企业。凡超面值出具发票的,是未按照规定出具发票的情形,购料方获得这类专票一律不可做为扣税凭证。

第二十三条有关价钱计算产生偏差的处理办法经营者以含税单价销售货物或应税服务的,应转换成不含税单价开具专票,假如计算使价格、销售总额和税金等新项目产生末尾数偏差的,应按下述方式测算开具:

(一)销售总额计算方法如下所示:

销售总额=价税合计全年收入÷(1 征收率或增值税率)

(二)税额计算公式如下所示:

税款=价税合计全年收入-销售总额

(三)不含税单价计算方法如下所示:

不含税单价=销售总额÷总数

根据以上方式测算出具的专票,假如票上“货品总数×不含税单价=销售总额”这一逻辑顺序存有少许末尾数偏差,归属于正常现象,能够做为购料方的扣税凭证。

第五章 所得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管理方法

第二十四条凡经税务局评定,获得所得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公司(下称公司)需要依照本地税务局的统一需求,在XX年末之前逐渐列入税控系统管理方法.操作步骤是:

(一)XX年1月1日起,公司需要根据税控系统出具销售总额在万元以上的所得税专票(下称专票),与此同时全国统一废除笔写万余元版专票.自XX年4月1日起笔写万余元版专票不可做为所得税扣税凭证.

(二)XX年1月1日起,全部公司需要根据税控系统出具专票,与此同时全国统一废除笔写版专票.自XX年4月1日起,笔写版专票一律不可做为所得税的扣税凭证.

第二十五条列入税控系统管理方法的公司,务必根据该系统软件出具专票;对采用非税控系统出具发票的,税务局要按照的有关规定开展惩罚;对毁坏,私自修改,拆装税控系统开展逃税的,要依规给予惩处.

第二十六条公司获得税控系统出具的专票,归属于缴税范畴的,应当税务申报时或纳税申报前到税务局申请验证;凡愈期未报验证的,一律不可做为扣税凭证,早已抵扣税款的,由税务局尽数追讨,并按的有关规定开展惩罚;凡验证不符合的,不可做为扣税凭证,并由税务局查明原因后依法办理.

第二十七条自XX年1月1日起,公司购买税控系统专业设备和通用机械产生的成本,准许在本期测算交纳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性税前列支;与此同时可凭购料所获得的专票所标明的税款从所得税销项税中抵税.

税控系统专业设备包含税控盘金税卡,税控盘ic卡和读写器;通用机械包含用以税控系统出具发票的计算机和复印机.

第二十八条自XX年9月1日起,税控系统专业设备和技术维护价钱产品执行标准如下所示:

(一)公司税控盘金税卡零售价格为1303元,税控盘ic卡为79元,小读写器列入173元.此价位为最后到户组装价钱.

(二)各技术维护企业对税控系统专业设备平时技术维护的价格标准为每一年每一户450元,组装应用当初按具体技术维护月数计收.并可按照各个地区的具体情况,在10%的波动力度内拟定实际价钱.

第二十四条各个税务局对税控系统的销售和售后维修服务要做好加强监督,但不能同时或间接地从业与税控系统有关的盈利性生产经营,对为经营者给予的相关税控系统的技术维护工作中不可收一切花费.税控系统省部级服务单位和本省服务体系应由航天金穗高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创建和管理方法(西藏自治区以外).

第六章 所得税防伪税控系统实际操作管理方法办法

第二十九条 所得税防伪税控系统实行运用的结构及日常生活管理方面由各个国税局流转税管理部门承担。其岗位职责是:

1、承担所得税防伪税控系统实行方案的编制。

2、承担对防伪税控系统开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试点工作.

3、承担税收、企业用金税卡和ic卡在防伪税控系统发售分系统的发售管理方面。

4、承担对电子计算机交叉式核查系统软件的工作管理工作中。

5、承担对平级技术性服务单位服务水平的监管工作中。

第三十条 对国税总局明令禁止规定上防伪税控系统的公司,务必运用防伪税控系统出具所得税专票,不然,停用所得税专票。

第三十一条 省部级技术性服务单位由系统软件研发企业商省局流转税管理部门明确。省部级服务单位商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建立市(地)县市级服务单位。各个服务单位务必接纳平级国税局监管,并对平级国税局承担。各个技术性服务单位有责任向平级国税局流转税管理部门汇报技术咨询工作情况。

第三十二条 省部级技术性服务单位承担我省的技术咨询工作任务。各个服务单位要在省部级服务单位统一领导下依照统一的服务标准开展工作,确保服务项目工作安全、立即、合理。

第三十三条 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进度管理。市、县国税局依据国税总局和省局实行工作标准,在调研的前提下明确企业名录,编写当初的实行方案报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归纳后报到省局流转税管理办,省局流转税管理办由此编写我省实行方案。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上防伪税控系统。最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接申请书五日内核准公司一般纳税人资质,随后报市(地)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办(科)、市(地)流转税管理办(科)依照省局计划安排明确上防伪税控系统企业名录并颁发《所得税防伪税控系统应用通知书》,通知书一式四联,第一联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存留、第二联下发给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第三联下发给申请办理公司、第四联给市(地)级技术性服务单位。

第三十五条 公司收到通知书后,带上通知书到规定的技术性服务单位申请办理领购所得税专票防伪税控系统专业设备办理手续。请在通知书要求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写《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主管税务机关应用心审批防伪税控系统公司给予的相关材料和录入的备案事宜。确定准确无误后签定审核意见。《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一式三联。第一联防伪税控系统公司存留;第二联主管税务机关存留;第三联为防伪税控系统企业办理系统软件发售的凭据。

第五十七条 防伪税控系统公司应采取有效举措确保开税票机器设备的安全性,对税控盘ic卡和专票应分离专卖店存放,主管税务机关要按时对它进行查验。

第五十八条 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公司专业设备产生遗失失窃的,应快速汇报公安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

第五十九条 毁坏的两卡及其收交的两卡,统一上缴主管税务机关。

第六十条 防伪税控系统公司未按照规定应用存放专业设备,产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作未按照规定运用和存放专票惩罚。

(一)因管理疏忽或私自拆卸专业设备导致系统软件不可以正常运转。

(二)带上系统软件出门出具专票。

第七章 遗失防伪税控系统开据的所得税专票的管理方法

第六十一条 一般纳税人遗失防伪税控系统开据的所得税专票,假如该发票遗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系统认证管理系统的验证,购料企业可凭卖货企业开具的遗失税票的存根联影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城市主管税务机关出示的“所得税一般纳税人遗失防伪税控系统出具所得税专票已抄税证明书”,经购料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批准后,做为所得税抵扣进项税额的合理合法凭据抵扣进项税。

一般纳税人遗失防伪税控系统开据的所得税专票,假如该发票遗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系统的验证,购料企业应凭卖货企业开具的遗失税票的存根联影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展验证,验证根据后可凭该税票影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城市主管税务机关出示的“所得税一般纳税人遗失防伪税控系统出具所得税专票已抄税证明书”经购料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批准后,做为所得税抵扣进项税额的合理合法凭据抵扣进项税。

第六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产生遗失防伪税控系统开据的所得税专票状况,需要立即向所在城市主管税务机关汇报,税务局解决其汇报的遗失税票是不是已申报抵税开展查验,对经营者徇私舞弊的个人行为,根据相关的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解决。

第八章 附录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门承担表述,自XX年6月12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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