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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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条例

  第一条 为维护女工的心理健康以及儿女的身体健康生长发育和发展,提升民族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特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女工健康保健工作中务必落实防患于未然的战略方针,留意女性身体和岗位特性,认真落实国家相关维护女工的政策方针和政策法规。

  第三条 本要求适用我国国内的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公司、机关事业单位。

  第二章 组织措施

  第四条 本要求由各企业主抓女工健康保健工作中的政府部门领导层承担机构本企业医疗服务、工作、人力资源部和公会、妇女联合会机构及相关员工统一执行。

  第五条 县(含大城市区)以上的各个妇女保健组织,承担对所管区域内的各公司执行本要求开展工作具体指导。

  第六条 各公司的诊疗卫生行政部门应承担本企业女工健康保健工作中。女工总数在1000人下面的厂矿企业应设做兼职妇女保健工作人员;女工总数在1000人以上的厂矿企业,在职工医院的妇科或妇幼保健站中应该有专职人员承担女工健康保健工作中。

  第三章 健康保健对策

  第七条 月经期保健

  1.宣传策划普及化月生理期卫生保健知识。

  2.女工在100人以上的企业,应逐渐创建女工卫生所,完善相对应的机制并设专职人员管理方法,对卫生所管理者应开展专门培训。女工每个班在100人下面的企业,应设定简单的温开水箱及冲洗器。对流动性、分散化所在单位的女工应派发1人自购冲洗器。

  3.女工在月经期内不可从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四条所明文规定的工作。

  4.身患中重度经痛及月通过多的女工,经诊疗或妇女保健组织诊断后,月经期内可适度给与1至2天的请假。

  第八条 婚前保健

  对欲婚女工务必开展结婚前卫生保健知识的主题教育及资询,并开展结婚前健康体检及具体指导。

  第九条 孕前保健

  1.已经结婚待孕女工忌讳从业铅、汞、苯、镉等工作场地属于《有毒作业分级》规范中第ⅲ-ⅳ级的工作。

  2.大力开展优生优育宣传策划和资询。

  3.对女工应开展怀孕专业知识的健康教育知识,使他们在月经逾期时自动接纳查验。

  4.身患X射线病、漫性职业中毒、近期有急性中毒史以及它有碍于孕妈和胎宝宝身心健康病症者,临时不适合怀孕。

  5.对有2次以上流产史,现又无儿女的女工,应临时调职有可能同时或间接地造成自然流产的工作职位。

  第十条 孕前保健

  1.自建立怀孕之日起,应创建孕产妇保健卡(册),开展血压值、重量、血、尿常规检查等基本查验。对触碰铅、汞的孕妈妈,应开展尿中铅、汞成分的测量。

  2.按时开展孕期检查、孕前保健和营养成分具体指导。

  3.营销推广孕妈妈家中自身监测,系统软件观查宝宝胎动、胎儿心跳、宫底高度及重量等。

  4.推行高风险孕妈妈项目管理方法,无诊治标准的企业应立即转诊就医,并相互配合上级领导诊疗和健康保健组织严实观查和监测。

  5.女工较多的企业应创建孕妈妈休息区。怀孕满7个月应给与工间歇息或有效缓解工作中。

  6.怀孕女工不可日夜奋战,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一般不可值夜班。

  7.女工怀孕期内不可从业社会保障部施行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六条所明文规定的工作。

  8.从业立位操作的女工,怀孕满7个月后,其工作场所应开设工间歇息坐位。

  9.相关女工产前、生完孩子、小产的假日及工资待遇按1988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9号)和1988年社会保障部《有关女工生孕工资待遇多个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实行。

  第十一条 产后保健

  1.开展生完孩子随访及纯母乳喂养具体指导。

  2.生完孩子42天对母子俩开展健康体检。

  3.产假到期恢复工作时,应容许有1至2周时长慢慢恢复正常劳动量。

  第十二条 哺乳期间健康保健

  1.宣传策划育儿常识,倡导4个月内母乳喂养。

  2.对有没满1岁孩子的女职工,应保障其授乳时长。

  3.宝宝满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诊疗或健康保健组织诊断为体弱多病儿,可适度增加授乳时长,但不能超过6个月。

  4.有没满1岁孩子的女工,一般不能分配值夜班及加班加点、加一点。

  5.有喂奶宝宝5名以上的企业,应逐渐创建哺乳室。

  6.不可分配喂奶女工从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所强调的工作。

  条十三条 更年期保健

  1.宣传策划女性更年期生理卫生知识,使进到女性更年期的女工获得社會普遍的关爱。

  2.经县(区)以上(含县、区)的诊疗或妇女保健组织确诊为更年期综合征者,经治疗效果仍不明显,且不适合原工作的,应临时分配适合的工作中。

  3.进到女性更年期的女工应每1至2年开展一次妇科病的查治。

  第十四条 对女工按时开展妇科病及乳腺疾病的查治。

  第十五条 女工淋浴室要淋浴间化。洗手间规定厕位。

  第十六条 不断完善女工健康保健工作中统计分析规章制度。

  第四章 监管

  第十七条 各个卫生行政部门会与平级工作、人力资源部,公会及妇女联合会机构对本规范的实行状况开展监管。

  第十八条 凡违背本要求第七条第3款第(1)、(2)、(3)项、第十条第7、9款、第十二条第2、6款的主要负责人或立即责任者,可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三条要求做好解决。

  第十九条 凡违背本要求其他条文的企业或立即责任者,各个卫生行政部门可依据剧情予以警示、通报指责、期限改善的惩罚。

  第二十条 女工违背国家相关计划生育要求的,其女工的健康保健应当国家相关计划生育要求申请办理。

  第五章 附录

  第二十一条 本要求中常称公司,通常是指全员、城区集体所有制,中外合作、协作、独资,乡办企业,乡村联户公司、私企等。

  第二十二条 女工包含企业固定不动女工、聘用制女工、临时性女工。

  第二十三条 本要求由我国国家卫生部承担表述。

  第二十四条 本要求由授予之日起执行。

  公布单位:人事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全国各地妇女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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