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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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便增强对社会福利机构和管理方法,推动社会发展社会福利的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福利机构就是指我国、社会团体和自己举行的,为老人、伤残人、遗孤和遗弃婴儿给予保养、恢复、代管等服务项目的组织。

第三条 社会福利机构理应遵循中国法律、条例和现行政策,坚持不懈社会保障制度特性,保障服务目标的合法权利。

第四条 会福利机构享有国家有关政策优惠。

第五条 国务院令政单位承担具体指导全国各地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方面。县级以上地点市人民政府民政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开展管理方法、监察和查验。

第二章 审 批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点市人民政府民政理应依据主管机关内社会发展社会福利发展需要,制订社会福利机构设定整体规划。社会福利机构的设定理应合乎福会福利机构的设定整体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定的基本上规范。

第七条 依照法律规定创立的结构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水平的本人(下称申办人)凡具有相对的标准,能够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城市的县级以上政府民政明确提出举行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备提交申请。

第八条 申办人申请办理筹备社会福利机构时,理应递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质证明材料;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证明;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不动场地的证明材料;

申办人理应持之上原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城市的县级以上政府民政提交申请,由审理办理的民政开展审核。

中国香港、香港、台湾省的结构和本人,侨民及其海外的申办人采用合资企业、协作的方式举行社会福利机构,理应向省市级市人民政府民政明确提出筹备申请办理。并报省部级市人民政府外经外贸单位审批。

第九条 民政理应自审理申请办理之日起30日内,依据本地社会福利机构设定整体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定的基本上规范开展核查,做出允许筹备或是不予以允许筹备的决定,并把审批结果以书面通知通知申办人。

第十条 经允许筹备的社会福利机构具有开张标准时,理应向民政申请办理领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领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组织,理应合乎社会福利机构设定的以下基本上规范:

(一)有固定不动的服务场所、必不可少的配套设施及室外活动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安全消防和疾病预防规范,合乎《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三)有与其说服务内容和范围相对应的开设经费预算;

(四)有健全的规章,单位的命名应合乎登记机关的规范和规定;

(五)有与开展服务相一致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人员,医护人员理应合乎卫生部门明文规定的资格条件,医护人员、工作员理应合乎相关部门要求的健康指标。

第十二条 申请办理领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该递交以下文档:

(一)申请办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书》的书面材料;

(二)民政发送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备批准书;

(三)服务场所的有权利证实或租定合同书;

(四)基本建设、消防安全、疾病预防等相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是核查意见书;

(五)验资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

(六)组织的规章和规章制度;

(七)管理者、专业技术和医护人员的名册及有效身份证件的文案及其管理人员的身体状况证实;

(八)需求给予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民政自审理之日起30内,对所报文档开展核查,并依据社会福利机构设定的基本上规范开展现场工程验收。达标的,发送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达标的将核查结论以书面通知通知申办人。

第十四条 申办人取得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理应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社会福利机构理应与服务对象或是其亲属(法定监护人)签名服务项目协议书,明晰彼此的义务、权利和义务。社会团体和个体开办遗孤、遗弃婴儿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需要与本地县级以上政府民政一同举行;社会福利机构领养孤儿或遗弃婴儿时,理应经民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逐一审批准许,并签署带养协议书。

第十六条 社会福利机构理应完善各类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各类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理应张榜公布,并报民政办理备案。

第十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理应在每一年3月31日前,递交年度的工作报告和下一年的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社会福利机构中不具入岗资质的医护人员、特殊教育工作人员理应接纳岗位培训,经考评及格后执证上岗。

第十九条 社会福利机构理应提升财务会计,其收入理应按照我国的有关规定分派应用,主动接纳财政局、财务审计、监督等职能部门的监管。

第二十条 社会福利机构的财产受我国法律保护,一切机构和自己不可侵吞。

社会福利机构将其隶属的固资租用或是出让时,需经民政和登记机关允许后,申请办理相关流程。

第二十一条 社会福利机构理应严格执行公益慈善捐赠法的要求举办活动。不可进行一切含有政治意识等附带条件的捐助。

第二十二条 社会福利机构在对外交往中理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严苛执行审批办理手续。

第二十三条 社会福利机构更改规章、名字、服务和居所时,理应报政府部门审核。拆换负责人,理应报民政办理备案。

第二十四条 社会福利机构公司分立、合拼或是散伙,理应提早3月向民政提交申请,申报相关部门确定的清算审计报告及相关材料,并由民政请示地方政府并对财产开展评定和处理后,申请办理相关流程。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民政理应按时对社会福利机构的作业开展年查验。

第四章 法律依据

第二十六条 民政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核和年审工作中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有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和本办法要求的,视剧情轻和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与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民政依据状况给予警告、处罚,直到提议备案管理方法行政机关依法取缔或是撤销登记,并按管理员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与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规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背我国有关老人、伤残人和遗孤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利的;

(二)未获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私自从业的;

(三)年审不过关,限期整改后仍不过关的;

(四)开展非法融资的;

(五)未办变动办理手续,其主题活动超过允许范畴的;

(六)别的违纪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前早已从业的社会福利机构,理应在本办法执行前的6月,依照公司法的规范,向县级以上民政提交申请,补办《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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